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9,彰救,14,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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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潘素貞

相 對 人 黃冠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109 年度彰補字第1035號),已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審查表為證。

又經本院調閱本院109 年度彰補字第1035號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卷宗,核其訴訟亦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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