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榮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