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9,彰簡,16,20200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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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泰閎(即張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惠月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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