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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簡字第17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謝賴愛
謝進燈
謝佶藴
謝尚文
受 告知人 謝吉安 原住彰化縣○○鎮○○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謝賴愛、謝進燈、謝佶蘊、謝尚文及受告知人謝吉安就被繼承人謝欽佩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中編號一至三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其中編號四所示之股票,准予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係受告知人謝吉安之債權人,對其有新臺幣(下同)10萬7,270元及利息之債權,而被告與謝吉安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共同繼承被繼承人謝欽佩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惟迄今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又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因謝吉安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自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謝吉安行使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48條、第1164條、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本院執行命令、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為證,並有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函附繼承登記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函附被繼承人謝欽佩之遺產稅申報資料在卷可稽,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
(二)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
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
本件原告為謝吉安之債權人,系爭遺產為謝吉安及被告等人所共同繼承,並已就土地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惟因謝吉安怠於行使分割系爭遺產之權利,致原告債權無法實現,原告為保全債權,故得代位其行使分割遺產權利。
又被告及謝吉安就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從而,原告代位謝吉安請求就被繼承人謝欽佩所遺之系爭遺產,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不動產,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股票部分,性質係可分,以原物分配為適當,應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而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原告與被告之間實屬互蒙其利。
是以,原告代位謝吉安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雖有理由,惟本院認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以由全體繼承人各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負擔,較屬公允,而原告之債務人謝吉安應分擔部分,即由原告負擔之,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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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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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 │
│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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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 │
│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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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彰化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 │
│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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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股票(價│
│ │值新臺幣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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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姓名 │應繼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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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吉安│1/5 │原告負擔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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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賴愛│1/5 │1/5 │
├───┼─────┼────────┤
│謝進燈│1/5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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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佶蘊│1/5 │1/5 │
├───┼─────┼────────┤
│謝尚文│1/5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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