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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彰簡字第336號
原 告 蘇秀蓮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律師
被 告 蔣鴻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本於被告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於民國109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950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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