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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552號
原 告 許正君
被 告 王證凱
被 告 王薪雅
被 告 王薪婷
被 告 林珮嫻(王榮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薪怡(王榮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薪喜(王榮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思文(王榮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奕文(王榮銅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燕雪
被 告 王雪美
被 告 沈永義
兼訴訟代理 沈煥博
人
被 告 沈皓陽
被 告 謝阿花
被 告 王玉枝
被 告 王玉琴
被 告 王秋麗
被 告 林麗玉
被 告 王鈺翔
被 告 王新翔
被 告 王新雯
被 告 賴秀如(王槶棟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瑄翔(王槶棟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鈴雅(王槶棟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達翔(王槶棟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楊童蕊
被 告 朱文雄
被 告 楊魚池
訴訟代理人 楊中和
被 告 楊木田
被 告 吳豊次
被 告 李清松
被 告 李富美
被 告 李美華
被 告 謝碧華(楊文忠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楊登凱(楊文忠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楊繡蓮(楊文忠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楊文華
被 告 楊文魁
被 告 楊文昆
被 告 楊平和
被 告 張麗芬
被 告 張世昌之遺產管理人張儷齡
被 告 陳春來
被 告 陳新源
被 告 賴蔡喜悅
被 告 陳蔡喜月
被 告 蔡喜伸
被 告 蔡喜隨
被 告 蔡喜修
被 告 蔡春桃
被 告 李嘉祐
被 告 施龍淵
被 告 顧再傳
被 告 蔡福壽
被 告 顧明進
被 告 顧翠雲
被 告 顧美芽
被 告 張保宗
被 告 陳博仁
被 告 陳博祥
被 告 張裕仁
被 告 蔡明宗
被 告 陳阮惠美(陳六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正忠(陳六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正和(陳六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奕璇(陳六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淑媛(陳六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陳月鳳
被 告 張章淑慧
被 告 楊朝清
被 告 楊永連
被 告 楊福成
被 告 黃郭蒲月
被 告 張建安
被 告 蔡王鵠
被 告 陳吳梅
被 告 梁紀金治
訴訟代理人 梁奕淼
被 告 陳進杉
被 告 曹楊金櫻
被 告 楊瑞良
被 告 楊瑞芳
被 告 楊瑞生
被 告 劉艷秋
被 告 陳廖素美
被 告 蔡葉其妙
被 告 施賴玉梅
被 告 張陳美珠
被 告 楊錦崙
被 告 許高明
被 告 許明冠
被 告 黃春金
被 告 蔡余至
被 告 張炳聰
被 告 傅新雄
被 告 蔡忠恩
被 告 蔡忠勝
被 告 盧素惠
被 告 盧崑銘
被 告 盧崑峯之遺產管理人鐘銀苑
被 告 盧崑永
被 告 盧崑海
被 告 楊茂陸
被 告 陳講習
被 告 黃陳單圓
被 告 陳純
被 告 賴文龍
被 告 賴文彬
被 告 賴雅惠
被 告 林長興
被 告 林長國
被 告 周榮昌
被 告 周令怡
被 告 周涵怡
被 告 周仲韋
被 告 林玉貞
被 告 林玉蓮
被 告 林紫穎
被 告 卓信雄
被 告 卓勝輝
被 告 卓森振
被 告 卓惠英
被 告 卓旻霏
被 告 阮義雄
被 告 阮義忠
被 告 阮義農
被 告 廖慧燕
被 告 阮志騰
被 告 阮美芳
被 告 阮美娟
被 告 阮建源即阮義順
被 告 陳清火
被 告 陳瑞陽
被 告 陳瑞勇
被 告 陳玉燕
被 告 陳玉絲
被 告 陳玉綿
被 告 陳火標
被 告 許麗花
被 告 陳柏良
被 告 陳美宏
被 告 張嘉裕
被 告 張其裕
被 告 張永祥
被 告 張吉福
被 告 余耀南
被 告 余耀亭
被 告 余富宏
被 告 余耀宗
被 告 余耀堂
被 告 楊寶龍
被 告 楊陳月英(楊火枝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楊國良(楊火枝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楊國鉎(楊火枝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楊智勝
被 告 吳清良
被 告 蔡成發
被 告 楊明智
被 告 莊志宏
被 告 莊明峯
被 告 莊榮宗
被 告 楊銘華
被 告 楊原泰
被 告 蔡信隆
被 告 蔡信祥
被 告 陳福壽
訴訟代理人 陳正豐
被 告 楊順發
被 告 楊高湖
被 告 楊漢興
被 告 蔡福義
被 告 蔡福丁
被 告 陳俊豪
被 告 陳俊憲
被 告 張芳榮
被 告 梁亮鳴
被 告 謝佳良
被 告 楊英志
被 告 楊文志
被 告 張進生
被 告 楊志財
被 告 陳金城
被 告 陳玟村
被 告 陳黃嫦娥
被 告 李懿文
被 告 章毓芷
被 告 賴宗成
被 告 賴力銓即賴宗庭
被 告 謝麗珠
被 告 楊堦堂
被 告 莊雅倫
被 告 顧國楨
被 告 李源興
被 告 施進益
被 告 施進財
被 告 陳錫圭
被 告 張建成
被 告 陳和永
被 告 楊柯桂美(楊初雄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楊兆紝(楊初雄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楊寳玉(楊初雄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楊釋菁(楊初雄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楊智穎
被 告 楊智閔
被 告 楊淑惠
被 告 楊榮樣
被 告 楊永全
被 告 楊永源
被 告 張宸睿
被 告 楊正義
被 告 楊正杰
被 告 楊秉垚
被 告 蔡龍
被 告 蔡豐嶸
被 告 蔡仁豪
被 告 朱永源
被 告 陳茂松
被 告 蔡天色
被 告 蔡天文
被 告 蔡天芳
被 告 蔡天來
被 告 蔡天分
被 告 蔡天泉
被 告 蔡天城
被 告 顏世陸
被 告 蔡耀慶
被 告 蔡紘雄
被 告 蔡淑芳
被 告 蔡麗娟
被 告 馬速壯
被 告 陳瑞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陳 純」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純」。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經查:本件共同被告為「陳純」,而非「陳 純」,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既因法院之電腦軟體改版,造成姓名第2字消失,而有誤寫,自應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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