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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630號
原 告 黃建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宥德、林筠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雖記載「原判決廢棄」,然原判決顯非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其中就勝訴部分提起上訴聲明廢棄,欠缺上訴利益,此部分聲明顯屬有誤,核其真意應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是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65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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