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82號
原 告 林杉伯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
被 告 豈億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家維為被告豈億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而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豈億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5月19日由陳曉萱變更為許家維,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自應由許家維為承受之聲明,然許家維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豈億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家維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