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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程(原姓名林金泉)等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回,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彰化縣○○鎮○○段000○號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被繼承人林廣河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
五、被告林家程於民國107年11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六、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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