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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詩宇(即黃書賢)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應以被繼承人黃火金之全體遺產為撤銷標的,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請參酌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
二、提出被繼承人黃火金(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和美鎮和中段1341、1342、1342之8、1343之4地號、線西鄉建興段1871、1872 地號土地及鹿港鎮鹿犁段20建號建物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四、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或房屋稅籍證明。
五、原告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或其上載之原始執行名義均係於本件遺產分割行為成立後核發,其債權成立之時點尚有未明,應提出相關證明。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被告姓名、地址、身份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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