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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8號
原 告 許育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鴻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於108年8月13日17時,國道1號南下201.3公里處,駕大貨車追撞原告行駛外側車道之小轎車」,顯未符合上述要件,請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二、請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原告所提估價單上記載保險公司為華南產物保險公司,請陳報是否已由保險公司理賠?如是,請陳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四、車輛受損修理費用部分,應陳報零件、烤漆、工資等費用各自加計之總金額為何,俾利計算折舊。
五、原告起訴狀未附證物影本資料,請補提出證物資料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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