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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84號
原 告 舒孝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騏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5,000元之詳細計算式(含歷次借支金額、還款金額、累計情形等,本金及利息應分別列計)、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
二、原告起訴狀未附任何證物影本,請補提出雙方通訊軟體之聊天紀錄、新機購買確認書、銀行及郵局存摺影本、被告的正面頭像照片等影本2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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