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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王居財即禾興防水工程行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麗大鎮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起訴狀所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黃國文,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經查:依彰化縣鹿港鎮公所民國109年6月22日函,被告之主任委員即法定代理人為黃國文,原告起訴狀未予表明,起訴難認合法。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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