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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4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採鳳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即柯秉承請求分割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就遺產之價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柯秉承之應繼分比例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688 元【計算式: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298.11平方公尺×109 年土地公告現值9,100 元×權利範圍1/2 ×柯秉承之應繼分比例1/5 )+彰化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918.02平方公尺×109 年土地公告現值4,900 元×權利範圍8/108 ×柯秉承之應繼分比例1/5)+彰化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285 平方公尺×109 年土地公告現值2,100 元×權利範圍4/108 ×柯秉承之應繼分比例1/5 ),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210 元,尚應補繳4,0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地號、泰平段281 、49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提出被繼承人柯梓雄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遺產清冊,及以該被繼承人之全體遺產為撤銷標的、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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