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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6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賴愛等4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回,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勿遮隱)。
二、提出被繼承人謝欽佩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遺產清冊。
三、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遺產附表
四、依上開命補正事項,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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