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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10號
原 告 盧健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昌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二、請提出陳世昌之除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記載完整之陳世昌之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及更正正確訴之聲明。
三、敘明本件係請求返還借款或本於票據法規定而有所請求(即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適格之被告、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正確之聲明等),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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