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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1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7,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楊文峯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陳報其配偶即大陸地區人士熊麗紅是否已取得我國國籍,如是,應一併提出熊麗紅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及訴之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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