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9,彰補,128,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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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劉鎮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彥呈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5,000元(計算式:面積1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6,500元=6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被繼承人劉金爐(即被告劉彥呈【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父)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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