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9,彰補,131,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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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31號
原 告 黃冠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榮源、黃榮燦、黃榮杉、黃榮發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4,971元(計算式:面積85.8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6,200元×原告應有部分4/6=35萬4,9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860元。

二、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同段52、54、55、56、57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三、提出被告即系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身份證字號。

四、陳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應提出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門牌號碼或房屋稅籍資料)、地上物、聯外道路等現狀及使用情形,並佐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五、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陳報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及系爭土地以外土地之登記謄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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