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9,彰補,27,2020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27號

原 告 洪有茂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添棋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二、提出被告即系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

三、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應提出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門牌號碼或房屋稅籍資料,並陳明使用人為何人及是否為附圖二之甲乙丙丁)、地上物、聯外道路等現狀及使用情形,請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四、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之規定,除有但書之情形外,必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須達0.25公頃(即2500平方公尺),始得分割。

請陳明系爭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但書第幾款准許分割之規定?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