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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4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軒宏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以下事項(繕本請逕寄對造收受,註明於書狀,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一)請求新臺幣76,841元之詳細計算式(本金、遲延費及違約金等應分列)。
(二)敘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三)敘明請求遲延費用、催款手續費之依據及詳細計算式。
(四)所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影本非完整、清晰可資辨識,請補提出完整、清晰可資辨識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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