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9,彰補,508,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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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508號
原 告 吳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福益間返還借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被告已自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遷出,目前戶籍地為彰化縣○○市○○路000號彰化戶政事務所,亦無在監在押或出境之情形,其真正住居所不明。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具狀表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准對其為公示送達。
附錄: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
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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