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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6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澤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瑞水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清冊、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被繼承人之全體遺產為撤銷標的、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三、本院已依原告申請調得系爭土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資料,但該資料顯示俱與本件被告無關,原告應自行提出被告陳永澤、陳××向彰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資料,並參酌所調得之遺產分割協議,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
四、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陳××之姓名,顯於法不合,原告應補正被告陳××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
五、敘明原告對被告陳永澤之債權成立時點為何,並提出執行名義影本。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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