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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692號
原 告 何明霖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園麗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二、被告公園麗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備查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三、具狀陳報被告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姓名、住居所,並陳報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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