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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69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品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鑫天車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且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以訴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許秝靚,並同時提出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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