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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01號
原 告 賴佳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柏樺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且訴訟標的欠明。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表明原告係依何種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例如: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票據之法律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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