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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07號
原 告 楊錫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鳳姿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3,200元。
二、提出帳戶交易明細表(需足資認定轉入帳號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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