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9,彰補,72,2020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2號
原 告 方品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祥麟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