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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27號
原 告 袁維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文雄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7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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