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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35號
原 告 蔡施玉琿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進文間確認分管協議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勿遮隱)。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3,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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