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9,彰補,736,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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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有德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

逾期不補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形者,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逾期不補正,而有同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請求分割其被繼承人所遺公同共有之遺產,應按債務人之潛在應繼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其次,代位分割遺產之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不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屬適格;

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並應就遺產全部請求分割,否則其訴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

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固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依上開條文,並有向當事人闡明之義務,惟法院不得代替一造當事人為訴訟上之主張及舉證,否則有違審判中立;

如法院已曉諭當事人,限期命其依據卷內調查所得,補正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卻不補正,自應由該當事人承擔訴訟之不利結果,不容其事後以法院未盡闡明義務為由,任意指摘判決違背法令。

經查:㈠原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其債務人王有德分割其被繼承人之遺產,卻以王有德為被告,當事人不適格。

㈡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王**、王**、王**、王**、王**、莊**、許**,個人資料不詳,起訴不合程式。

㈢依本院向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調取之土地登記資料,王水波有遺產1筆,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分之1,其繼承人及潛在應繼分如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載,原告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上開資料,而知悉其內容。

又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及上開土地登記資料,王有德之潛在應繼分為14分之1,是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89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應有部分*潛在應繼分=1,043.83*21,800*1/6*1/14≒270,898,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原告僅繳納1,000元,亦為起訴不合程式。

㈣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形者,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逾期不補正,而有同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80元。
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異動索引(注意:均應揭露登記名義人之個人資料,並包含「他項權利部」在內之個人資料)。
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王水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調取之土地登記資料及最新戶籍資料,予以引用)。
參酌本院調取之土地登記資料,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注意:勿贅列王有德為被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注意:應一併自行斟酌繼承人每人之應繼分多寡,及王有德為被代位人,而為正當之聲明),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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