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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立宗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許立宗等人就被繼承人許金滿所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遺產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相對人許○○應將上開遺產於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4日以分割繼承登記塗銷云云。
惟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人間之分割遺產行為,有害及其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許立宗之債權,欲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自應先證明上開土地原為相對人許立宗因繼承而所有。
然經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許立宗之戶籍資料所示,查相對人許立宗之父許金滿係於104年10月間死亡,而且依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所示,上開土地之分割繼承之原因發生日期(即繼承開始日期)為109年6月29日,可明該土地並非被繼承人許金滿之遺產,無關相對人許立宗。
是以,本件並無聲請人所述相對人許立宗為上開土地繼承人之繼承事實發生,本件主張,純屬聲請人臆測。
是本件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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