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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曾裕程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張芫睿間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10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故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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