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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桐興間代位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代位行使債務人即相對人蘇桐興之權利,聲明相對人等就繼承被繼承人蘇吳妁所遺留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建物按繼承比例分割等語。
惟查,相對人蘇桐興就被繼承人蘇吳妁之遺產,業於98年2月10日拋棄繼承,有本院98年度繼字第172號辦案進行簿在卷可稽,故聲請人之主張顯無理由,本件不能調解,亦無調解成立之望,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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