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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鴻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林志鴻及黃00於民國(下同)95年4月17日就坐落彰化縣○○○段○○○○段0000○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
確認相對人黃00及林00於96年4月10日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關係不存在;
相對人林00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8年1月14日以買賣所得之價金返還予相對人林志鴻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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