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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志賢等間請求代位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相對人賴志賢對聲請人負有信用卡等債務,而其將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8建號建物借名登記予相對人賴志賢之子女名下,相對人賴志賢之子女應將上開不動產回復登記予相對人賴志賢云云。
惟以本件聲請人為金融機構,且屬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所衍生之請求,難期待相對人均能同意支出勞費到院配合聲請人之金融機構消費債權所衍生之請求為調解,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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