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0,彰小,162,202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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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16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薛存富
常治平
被 告 戴銘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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