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196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黃冠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