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0,彰小,324,202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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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324號
原 告 賴雨宸
被 告 馬宇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南港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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