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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40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唐聕婷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蔡馥琳
被 告 張志仙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一一○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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