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10,彰小,453,2021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45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黄啓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777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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