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59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被 告 陳昊揚即陳又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519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1 35,392元 自110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5%計算利息。
2 5,420元 自110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計算利息。
3 9,667元 自110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5%計算利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