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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66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唐聕婷
被 告 蘇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具狀撤回訴訟,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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