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71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樓、0至0 樓、00至00樓、00號0至0樓、00至00樓、0樓之0、0樓之0、0樓之0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梁雅鈴
張涵瑜
被 告 林慶杉 住彰化縣○○市○○街0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號關於「109年度彰小字第71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度彰小字第718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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