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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770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邱國彰
被 告 黃俊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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