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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7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彭湘淳
被 告 林維熏(原姓名佘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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