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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80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唐聕婷
被 告 王媄蓁即王婌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王媄蓁即王淑蘋」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媄蓁即王婌蘋」。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經查:被告原名王婌蘋,後改名為王媄蓁,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誤寫其姓名,自應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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