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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84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黃杰楠
刑志凱
被 告 胡念偉
吳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473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12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0.9%計算之利息,另自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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