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林姚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