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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調字第188號
原 告 林秀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秋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車牌號碼「6962-P7」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若原告並非該車輛之所有權人時,另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或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原告所提估價單並未經車主簽認,且未蓋有修車廠章,應陳明本件實際支出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影本(如:費用單據、統一發票、蓋有修車廠章之估價單、修理照片等)。
三、請陳報車損部分是否已由保險公司理賠?如是,請陳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行車執照影本外),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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